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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笔法(1 / 1)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枪支管理比较松懈,基层更乱更滥,有办法的乡镇干部似乎都有正经的枪弹。那时,军警宪特之外的公家人拥有枪支弹药,是身份的象征,是装逼的硬件。

老王是乡镇派出所所长,配枪天经地义。他有两把手枪,一把新的,平时别在腰上;那把旧的,放在家里大衣柜中。平平静静许多年,直到儿子小王从部队复员归来。

老王家是一头沉家庭,老王是公家人,老婆孩子的户口在农村老家。按照当时的规则和潜规则,农村户籍的复员军人,有关系有门路的,国家给安排工作。公检法,国营企业,基层党政机关,工商税务,经常接收复转军人就业。小王想去公安局,老王上下其手运作出了一些眉目,再等些时间、做些工作兴许就成了。那时基层警力紧张,老王安排小王先去联防队锻炼、过渡一段。

那时,枪支管理松散,军装、警服管理更无序。联防队员不是警察,身份、地位差了一大截。越是这样,一帮小年轻越是要把自己装扮得酷似警察,一水儿的警服、大檐帽,还弄些器械装点门面:有人弄副手铐、弄根警棍拎手上,小王则把老王那把旧枪别上了腰。

不久,出事了。

那时也扫黄,派出所抓了位失足女青年,联防队安排小王夜里值班看守。

夜半,小王起了色心,硬把人家上了。小王认为人家是一点红唇万人尝的公众人物,上了也就上了,不想该女第二天到县局就报了案。

警察在派出所强暴嫌疑人,不得了哇,县局马上做笔录。

该女陈述被侵经过时,说对方裤腰带上有枪。办案警察语文能力不强,本想记录为“带枪强奸”,错写成了“待枪强奸”。另有版本说,办理此案的民警跟老王不对付,故意把“带枪”写成“持枪”。后来形势变化,解释说是字体潦草造成的偏差。

当时正严打,上级急着要典型,舆论急着要典型。小王这事儿,成了从重从快的典型。公诉到法院,法官看案卷说“持枪强奸在押女犯”,绝对绝的罪大恶极,符合从重从快要求,小王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老王是派出所所长,老婆在村上是干部,老两口自认为是体面人。儿子强暴妓女被抓,两人羞愧、生气,但不认为是多大的事儿,说,让政府教育教育他,我们还省心呢。一审下来,一家全草鸡了。老王在政法界混了半辈子,认识几个人,可也没有能力对抗无产阶级专政,更左右不了法律和形势。

那时,死刑的复核权在省里,一审、二审间隔很短,小王随时会被押赴刑场。

眼看小王大限将至,乡武装部部长跟老王有些交情,出主意说,你别没头苍蝇样儿瞎嗡嗡了,我看这事儿得让部队出面说话。

老王说,人复员一年多了,跟部队还有啥关系?

乡武装部部长说,我看小王本不是坏孩子,在部队还入了党。他刚复员,出了现在的事儿,得让部队知道。这事呢,家属出面不好,应请县武装部以组织名义给部队说。

管下的复员军人眼看要被放西瓜炮,县武装部总归脸上无光。老王找去一哀求,县武装部管事的训了老王一顿,马上给小王的老部队打了电话,如实报告了情况。

部队挺负责任,很快来了两位干部。

两人在看守所会见了小王,调阅了案卷,又见了受害人。只摸情况不表态,几天后要走时啥也不多说,对哭哭啼啼的老王两口子说,我们回去给领导汇报,你们要相信法律相信组织。

老王在公检法有些熟人,有人给他报信儿,全是二审马上要开庭、二审很可能维持原判之类的坏消息。两口子急得挠墙,骂小王作死,骂卖骚女小题大做,也埋怨部队来客没有起作用。

其实,冤枉了部队。

部队办事讲程序讲规矩,两位干部回去如此这般汇报后,部队以组织名义给地方法院、检察院发了公函,就小王的案件提出几点异议:

一是小王作案时,身上虽带有枪支,但是从头至尾并没有拿枪威胁受害人,枪没有从套子里拔出来,何来持枪作案?顶多算是携带枪支作案。

二是小王是联防队队员,编制、工资关系全不在公安系统,根本不是民警,何来人民警察强奸在押女犯?

还有别的不同看法,总之认为就是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依法判决就对了,不应加重刑罚。

因为是部队出面,地方公检法很重视,重新调查一番,二审就改判了。小王保住了命,按强奸罪被判了五年还是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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