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洇湿(1 / 3)

“平康初年,七月二十五日晚,戍正,本人携带从八牧田调取的五百匹马抵京,于亥初依次同兵部、北衙、诸牧监交割了所有的马匹,即八牧田牒文上所呈:这批马匹的数量是五百匹整。另外,本人从未与齐王府泾阳马场的闲厩使曹阳有过任何交易来往。”

靖王直视平康帝,缓声陈述道。

池浚代平康帝发声,问道:“殿下的意思是,圣上的证言,北衙的交割牒文,兵部尚书萧羽、诸牧监大监江陌以及泾阳马场闲厩使曹阳三位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物,均系伪证?”

“怎么?”靖王似而非笑的道:“池大夫这般发言,是要在谋反坐赃的罪名之外,再给本王扣个诬言抵赖的罪名不成?”

池浚行礼,“卑职不敢。”

“既然不敢。”靖王冷笑,“再跟本王勘对证据时,就好好斟酌措辞,老老实实把话说明白,别玩儿什么字眼儿花样。本王矫情得很,阴阳怪气的指控,不爱听。”

池浚一礼过后,抬首同他对视,靖王眼光轻蔑,唇有笑意,笑得桀骜。

是了,是大秦那唯一一位能提得起横刀的王,不驯于风雪,不驯于饥馑,不驯于敌寇,不驯于撕咬他的狼群,不驯于步步紧逼,联合围剿他的铁证。

没有人知道靖王低头驯顺会是哪般模样,而有人在拭目以待,池浚暗自冷笑。

“案情重大。”卓弈接上靖王的话道:“草民代靖王一方提出“取会”介入本案审理之请求,请朝中精择官员,详覆御史台所取之证,可疑之处,及时鞫正。”

在大秦案件审理过程中,取会是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关乎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取会具体是指各级官署调查案情,取阅牒文,推动审理的特定章程,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公务是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核检,验证证据的真伪,取会的目的在于杜绝冤案的发生。

靖王暂时无法回驳御史台的指控,唯有提出取会的申请。这是被指控一方的正当诉求,审案的法司一方无权驳回。

平康帝视着靖王,当众命道:“准。”

卓弈又道:“为公正起见,请朝中除却御史台介入靖王一案取会之权。”

卓弈的这一请求完全合乎情理,在靖王一案中,御史台是由圣令任命的诏狱专司一方,它不便再介入取会环节,对自己一方调查的证据进行核检,否则,核检的结果并不具备说服力。

如何保证取会环节结果的公正?朝中需要另外指定官署官员,对御史台提供的证据进行覆核。所以,卓弈才会提出“精择官员”的说法。

这是大秦司法程序运作中常见的“逐级监察,诸司互察”等交叉监察的路径,如此可以排除某一派法司独立捏造冤案的可能。

“言之有理。”平康帝道:“排除御史台,再择官署取会。”

“诸犯罪,皆于事发处州县推断。”卓弈道:“草民代靖王一方提出请求,请京兆府参鞫此案,进行取会。”

京兆府。

大秦律法规定,州县法司为受理案件的初审法司,也是承担取会责任的主体。若按正常的流程推进,靖王一案的案发地在长安,那么京兆府就是此案的初审法司。

靖王一案之所以未经京兆府初审,原因在于此案的情况比较特殊,靖王的“罪迹”由御史台最先发现,继而此案又被确定是诏狱专司,所以京兆府从一开始未能介入此案。

对于平康帝和御史台一派来说,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京兆府的长官是洛城世子独孤上野。

如果京兆府在此时介入取会规则,那么独孤上野就拥有了靖王一案中牒文管理、案情鞫正、羁押嫌犯等权力。

所以,卓弈的请求一定会遭到驳回。

“御史台提出反对。”池浚反驳道:“京兆尹独孤上野与靖王殿下关系亲厚,京府负责此案取会之任,有失公允。”

平康帝也道:“表兄与四哥情爱甚密,由京府取会,不免有包庇偏袒之嫌。”

争取失败的结果在卓弈的预料之中,他又道:“如此,请朝中再择官署。”

池浚朝向平康帝提醒道:“依大秦律,除州县各级法司外,享案件看详取会之权的衙署有三法司以及三省。”

也就是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三法司以及中书、门下、尚书三省。

平康帝思忖道:“御史大夫和门下侍中由池浚出任,不能取会。刑部和大理寺有要务在身,无暇分身介入此案,尚书左仆射一职在贾旭恒一案后,一直出缺,朝中尚未任命官员出任。眼下看来,能够负责靖王一案取会的衙署就只有中书省了。”

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是段浔。

堂中众人沉默不语,气氛静得微妙。

池浚道:“靖王与齐王谋反一案有关联,中书令段浔身为齐王的岳父,负责此案取会,是否合适?”

御史台掌握的证据中,靖王与齐王有暗中勾结易马的罪行,交易的二百匹马系国资,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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