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磊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后,对诗诗说:“你还是太老实了。你不应该说是黄灯前一秒通过,应该就说通过的时候是绿灯就可以了。不要给警察留下棱模两可的印象和借口。”
诗诗不解地说:“这有问题吗?就算我是黄灯也是可以通过的啊?对方能够找到什么借口?”
秦磊摇摇头说:“你还是没有经验,在这种情况给警察记录是不能有任何不肯定的因素的。现在对方显然是说谎。估计是对方的律师教他这样说的。因为对方语气肯定,而你的话有不确定的因素。在没有现场录像的任何证据下,警察就完全可以做出一个对方有利的判决。因为按照交通规则黄灯是可以通过,但是具体规定是很复杂的,也存在很多变数。对方的律师肯定是非常有经验的,不管现场是什么情况,一口咬定是绿灯通过,而没有说实话。因为他如果实说自己是红灯右转,按照交通规则他是一定要负全责的。因为红灯右转虽然是允许通过,但是一定要注意避让直行车辆的。”
“但是他现在一口咬定是绿灯,如果你当时也肯定是绿灯。警察就知道一定有人说谎,怎样裁定就要做更多的调查和分析了。因为没有出现场录像为证据,这个取证过程很麻烦,警察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是根本不愿意做的。但是按照你现场的说法警察就容易做了。如果还加上对方律师许下一点利益的话,警察就完全可以推断你是黄灯通过,对方是绿灯通过。这样的判决就对你非常不利的了。而且,双方人员没有出现伤亡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情况,警察绝对会这样做的。”秦磊接着说。
秦磊曾经在律师楼工作,是经常会接触到这样的案件的,所以对这个比较了解。在处理这样的事情是远远比诗诗有经验的。他知道,律师原本就是一个流氓职业,在律师的眼中只有利益是根本没有什么正义和诚信的。为了打赢官司,就是撒下弥天大谎也是脸不红心不跳的。
另外,他还是对诗诗讲述了关于黄灯方面的交通规则的详细解释。
按照交通法规:“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但在黄灯情形下,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车辆能否行使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分析认为,对在绿灯变黄灯警示情形下,未越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减速停止行进,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使,驶过路口。否则应当视作违章。
在红灯变黄灯时,车辆应当做好启动准备,在变绿灯前,不能驶过停止线。因此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两车相撞一般是红变黄一方行使车辆违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鉴于两车均未被监控违章,因此需要弄清楚,在交警部门的电子监控中,在黄灯情形下是否各方车辆均不视作违章。或者是我方在黄灯时已经越过停止线,欲通过路口,但是因车速较慢,行使在路口中央时,另一方向已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但此时已变绿方向车辆仍有必要注意尚未通过的另一方向车辆的义务,但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除外。
鉴于上述情形,因无太多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应区分情况。
1、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尚未越过停止线情形下,加速欲通过路口,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黄灯时电子监控对已行使在路口中央的车辆不视作违章);
2、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因道路交通拥挤等其他合理原因),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另一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3、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被保险人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车辆在黄灯未变绿灯前启动驶出,致使相撞的,另一方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在黄灯情形下,因电子监控对路中车辆不视作违章,故双方均无违章记录)。
5、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了停止线,在通行过程中,另一方向车辆在黄灯已经变绿灯情形下驶出,致使相撞的,应当区分上述2、3钟情况,分别划分责任。
所以秦磊认为诗诗的说法,很可能被警察当着是第一种情况处理。因为没有录像证明,就算是对方是在红灯或红灯转黄灯的时候通过,对方如果一口咬定自己是绿灯通过的,警察也是很难做出对方违规的处理的。
诗诗虽然在U国开了几年车,但是哪里懂这些啊!显示证明秦磊的分析是正确的,虽然警察怎样判决还不知道,但是对方就的确是这样做的了。而且按照秦磊的分析,警察根据现场双方的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