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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制假造假(2 / 2)

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打卖方四十小板。至于制造假币,更有严刑峻法予以惩罚,一经发现,一般会处以死刑。

地方官缺乏执行力,有法不依

既然宋朝政府制定了这样严格的法律,为什么制假售假仍然盛行呢?我想大概跟宋朝地方官缺乏执行力有关。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南宋某市长生病,派人去药铺买药,药铺老板胆大包天,不但用过期药骗他,还在药里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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