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时期名人裴秀就是尚书令裴潜魏与灶婢女合生,宋代的名臣陈了翁、潘良贵都是婢女所产。
明御史大夫吉秉中儿子吉之任在游虎丘时迷恋上一官家的奴婢秋香,卖身为奴与秋香接触,这情节看官是不是觉得很熟悉?后来的小说家们把吉之任偷换成唐伯虎。
清人陶澍与黄氏有婚约,娶亲当日女家悔婚,黄家婢女主动“调包”被陶家娶回而不知。陶澍后来中进士,成为两江总督,这位婢女勇敢地捉住了自己的幸福,不仅告别剩女时代而且搏了个诰命出身。
如此好运气的毕竟少数,大部分奴婢过着“白发盈头,犹是双鬟婢子;青衣半世,然后只影空房”的孤独生活。清代潮阳陈家的家奴金祥在陈家中道衰落之时,非但没有离开而且凭着自己的经营本领帮助陈家再致富,年过四十仍不婚,后劳累而死。金祥是孤身奴仆的经典榜样。
好意外,突然“剩”下了
即使没有贫穷,剩还是不剩,是一种天意,万般不由人。
“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战争这种意外因素往往产生剩男剩女无数。
另外一种意外是中国特色。古制《礼记·内则》:“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这个“有故”特指父母双亲故去,即使婚约在即也不得不推后三年,因为要丁忧三年为孝,丁忧期间结婚或行房事都被认为不孝,皇帝如果要在服阙期间让官员担任公职,那叫夺情。因此产生的意外剩男剩女可算是制度性剩男剩女。
假设某种极端情况,男女双方四位父母相继辞世,订了婚约的男女甚至可能一等十二年。
除此,民间也有不少男女已经订婚,但因对方之变故突然被剩下的案例。元朝留下的部分文献讲了这样的事情,至元七年女伴姨,经媒说合与一男订婚约,但是女子二十四了,对方不来娶,女家一气之下告官。官家判男家结案状抵达到三十天必须娶,否则女家可以别嫁。这算是订妻不娶女为剩。
与之相反,也有女家反悔的。至元六年八月期间,李仲和受了财钱三十五两、红花等订情聘礼,将其女丑哥聘给了郭伯成儿子驴儿,两年后女家又收取石姓家财钱一十五两,召入舍为婿。就这样,郭驴儿被“剩”下了,官家判女方离异赴郭家当媳妇。
这种因为意外,突然剩下产生的民间故事,在明清小说中大量存在,也成为一些说书人极好的材料。
官府安排,靠得住吗?
除了那些独身主义者,大部分剩男剩女还是希望早日成婚过上正常人生活的。
如果遇上好的皇帝,好的制度,剩人们的婚姻问题或由组织来解决。譬如晋武帝时女子十七岁没有嫁,地方官必须充当媒人,给女子找到夫家。
唐太宗真是一个好皇帝,贞观二年下诏:希望州、县官人解决普通老百姓中没有婚嫁的剩人,如果男女自由恋爱,官人不得阻止;对二十岁以上男子,十五岁以上女子,妻丧达制之后的男人和孀居服纪已除的寡妇,鼓励他们结婚;对那些因为贫穷出不起礼聘金的,鼓励乡里的富人资助完婚。
这位明君将其列入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勤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阶殿失。”
如果细细梳理,“组织”这样急着让剩男剩女们告别单身,并不是从人性中寻找另一个刚性需求出发,而是为了多一个人头,多一份人头税。
汉惠帝这道诏令的用意不是很明显吗?——“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人头税,到了年龄不嫁就要上缴五倍的人头税。以一当五,当然划算!
与之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对那些老无所依的“独”,王朝的体恤少得可怜。西汉是对剩男剩女们比较关心的一个朝代,但在陈谷烂在仓里的文景盛世时也没有给他们发放抚恤金,倒是武帝时有过七次,有过底层生活经历的汉宣帝发放过十二次。孤寡老人们或一次得到帛二匹,或絮三斤,米四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