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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从即日起,凡我大魏朝官员,在同一地区任职者(京官除外),如刺史、郡守不得超过四载,县令不得超过五载,凡满年限者,需得更换任职之地!
凡地方官员任职期间贪墨黄金五百金,白银五十两,粮食两千斤,侵占良田百亩者一律革职查办,其直系、旁系血清三代以内不得入武职,不得恩科!
凡贪墨黄金千金,白银百两,粮食三千斤,侵占良田三百亩者一律除以枭首之刑,其直系、旁系血清五代以内不得入武职,不得恩科!”
“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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