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此事他仔细甄别过,并且下过十几道文书,去讲清楚道理和缘故,雁门太守当初给这个案子定的调子是,如果姚小五肯让出鲁灵芝,官府可以适当的补偿。”
永兴帝冷笑几声,直笑的整个金銮殿人心惶惶。
过了片刻,永兴帝冷冷的说道:“好一个补偿。”
“刑部尚书杨东名,你难道就没发现,这件事是不对的吗?”
刑部尚书杨东名:“臣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呀!”
“臣也派人调查过。这个鲁灵芝确实在三岁的时候和唐小二有过娃娃亲。两家还签订了文书。并且有媒婆作证。刑部也有他们供认的证词,证言。”
【什么证词,证言。这不是废话吗?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吗?问题的关键是鲁灵芝成婚了,并且有几个孩子!!!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呀!北昭律法确实有规定,说军户的遗产问题,但是首先鲁灵芝不是遗产。其次,鲁灵芝成婚了,并且是几个孩子的母亲。】
【你们这群渣渣,拿着一个娃娃亲的文书,就拆散人家一家人。搞的姚小五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你们还特么有理了?我们北昭这么黑吗?还是他刑部尚书杨东名黑?!】
刑部尚书杨东名一听,赶紧和永兴帝解释。
唐小四是雁门的士兵,是一名标准的“军户农奴”。为降低卫所内士兵的逃亡率,保证卫所士兵可以代代相继,北昭正着手全面推行“卫所士兵与妻子儿女在驻防地团聚”这项重要工作。
具体办法是下发文件给士兵的原籍州县,让“原籍军户”(也就是留在原籍的父母兄弟等)出钱出力,将士兵的妻子儿女送到驻防地。
要他们“尽问军户,若是有粮,便差内官送将家小来”——调查一下卫所军人屯垦所得的粮食是否够吃,如果够吃,便须派人将士兵留在原籍的妻儿一并弄到卫所。如果士兵在原籍没有娶妻,北昭另有规定,须由“原籍军户”代为娶妻,然后送往驻防地。
唐小四向雁门太守报告,说自己在原籍有一个名叫鲁灵芝的妻子。
雁门太守将之报送兵部,兵部按常规流程出具文件给雁门太守,雁门太守的官员们拿到文件的第一反应,是“不能妨碍朝廷的强军大计”。
所有人都清楚,“卫所士兵与妻子儿女在驻防地团聚”这项工作,是永兴帝亲自在盯的大事;而已为人妇的鲁灵芝被强行送往雁门边疆的唐小四处,只是鲁灵芝与姚小五一家的喜乐悲欢。
任何一个对永兴帝暴君游戏规则稍具认知者,都明白应该如何选择。尸山血海在前,人人皆已知道,紧跟永兴帝的步伐、贯彻永兴帝的意志,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这才是雁门官员“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的真实原因。
反正刑部尚书杨东名大致意思就是:这事陛下你别怪我,我是根据您的精神办事的……
永兴帝是越听脸色越难看,他愤怒的拍着龙案:“放肆!!!”
“一派胡言!!!”
“朕何时说过,要拆散别人的家庭?朕何时说过,要让姚小五妻离子散?朕何时说过,让尔等做出如此大逆不道,罔顾人伦,罄竹难书的坏事、恶事?”
刑部尚书杨东名一脸懵逼:???
陛下你这人!!!
要甩锅吗?
“陛下。那臣也没错。”
“臣派人调查鲁灵芝与唐小四之兄的“三岁婚约”,确实属实。而根据雁门军户“收继婚”的旧俗——在雁门,兄死而弟继其嫂,或者弟死而兄继其媳,是很常见且一般会受到官府认可的事情。
所以唐小四之所以向雁门报告说鲁灵芝是自己的妻子,正是以这一旧俗为根据。
也就是说,鲁灵芝与唐小四之兄唐小二的婚约是真实存的。所以臣没错!!!”
永兴帝气的是火冒三丈:“好好好。”
“刑部尚书杨东名,你可记得朕一年前曾修改过关于这方面的律法。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的规定?”
刑部尚书杨东名思考片刻回答:“陛下。您修改的律法,是一年前。可是姚小五的案子是在八年前。八年前已经定案子的时候,是没错的。”
面对刑部尚书杨东名的油盐不进,永兴帝简直就要爆发了。
这个狗东西!
明明是他的错,他竟然还要狡辩?!
“刑部尚书杨东名,你身为刑部尚书,你可以好好看看《御制大诰》第二十八条。
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朝之陋俗。……有等刁顽之徒,假朕令律,将在前成婚者,儿女已成行列,其无藉之徒,通同贪官污吏,妄行告讦,致使数十年婚姻,无钱者尽皆离异,有钱者得以完全。此等之徒,异日一犯,身亡家破,悔之晚矣。……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教,罪不容诛。
北昭律法已经明明经过修改,为何这次姚小五来告状,你仍旧要打他板子,还要狡辩吗?”